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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-2013
5.3.1 无遮挡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间,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。
5.3.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,不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:
1 有大量粉尘、水雾滞留。
2 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。
3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。
4 固定探测器的建筑结构由于振动等原因会产生较大位移的场所。
6.2.1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 0.3m~1.0m ,距地高度不宜超过 20m 。
2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4m ,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m ,且不应小于 0.5m ,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100m 。
3 探测器应设置在固定结构上。
4 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。
5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,应保证在反射板与探测器间任何部位进行模拟试验时,探测器均能正确响应。
12.4.1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。
12.4.2 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的场所,应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、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。
12.4.3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探测器应设置在建筑顶部。
2 探测器宜采用分层组网的探测方式。
3 建筑高度不超过16m时,宜在6m~7m增设一层探测器。
4 建筑高度超过16m但不超过26m时,宜在6m~7m和11m~12m处各增设一层探测器。
5 由开窗或通风空调形成的对流层为7m~13m时,可将增设的一层探测器设置在对流层下面1m处。
6 分层设置的探测器保护面积可按常规计算,并宜与下层探测器交错布置。
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-2019
1 应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,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;
2 应采用减光率为0.9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,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;
3 应采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的减光率为1.0dB~10.0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,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,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动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.1.2条的规定;
4 应采用减光率为11.5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,探测器的火警或故障确认灯应点亮,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、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.1.2条的规定;
5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,应在探测器正前方0.5m处按本标准第4.3.6条第2款~第4款的规定对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进行检查;
6 应撤除减光片或等效设备,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,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,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。